脚镣是一种防止罪犯逃跑的刑具,因为两脚之间的连接较短,犯人很难迈开步伐逃跑,所以走动时候发出的声音很容易让人发现的!那么脚镣作为一种约束性器材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呢?是不是只要是罪犯就可以使用脚镣呢?还是有什么明文规定呢?
脚镣属于一种戒具,是对有危险行为的罪犯使用的一种防御性器具。对老年患病,残疾罪犯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,对女犯,除个别特殊情况外,也不得使用戒具。 对罪犯使用戒具,必须事先报请监狱主管领导批准,遇有特别紧急的情况,可以先加戴戒具,但应立即补办报批手续。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,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;
二、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、暴动、脱逃、自杀的,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;
三、严重闹监,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;
四、被押解、提讯、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,需要戴戒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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